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加快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开展有组织的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加强新形势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科学指导与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设立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学会课题”),旨在充分调动我市高校广大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参与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全市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发挥学会的人才智库优势,服务和促进我国、我市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条 学会课题的立项、研究和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足重庆,放眼未来,深入研究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切实为高等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高等教育改革实践服务,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学会课题的申报立项,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立德树人,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定;
2. 与重庆高等教育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提倡前瞻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秉承理论创新,资政育人。
3.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体现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群众性。
第四条 学会课题立项原则上面向会员单位开展,接受来自会员单位,包括高等学校、教育研究机构、教育研究工作者、管理者、特别是高校教师申报的课题。鼓励会员单位联合申报重大或重点课题。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牵头学会课题的组织和领导。主要职责有:制定学会课题管理办法;发布课题指南;组织课题申报、立项评审;组织重点课题成果的鉴定和宣传推广;开展与课题有关的学术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委托会员单位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称受委托单位),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学会课题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会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推荐和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八条 学会课题立项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由学术委员会征集、遴选、汇总整理和发布课题指南。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学会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申报要求以课题申报通知为准。学会课题的评审,原则上在申报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申报学会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申报者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课题研究工作的负责人;一般研究课题主持人专业技术职称级别不限;重点课题申报者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或已获取博士学位者。
2. 每个申报者限额一项,已主持有学会课题者须完成所承担课题的研究任务并结题后方能再次申报新的学会课题。
3. 已获得同级或更高级科研课题立项的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学会课题。
4. 研究队伍结构合理,能确保课题的顺利实施。
5. 研究基础和条件具备、方法适用、目标明确、任务清晰、研究成果可期、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第十一条 学会课题主要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学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设立重大攻关(招标、委托)课题。
各单位在组织申报过程中按重点和一般课题分类申报,汇总排序报送学会。学术委员会将按照课题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申报的课题进行分类评审。原则上一般课题不得立项为重点课题,但重点课题可立项为一般课题。
重大攻关(招标、委托)课题为学会针对重庆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践的重大战略性决策问题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研究,其成果具有决策咨询及实践应用价值;此类课题的主持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校级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学会课题申请程序:
1. 根据学会课题指南,结合重庆高等教育实践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确定课题,按要求网上填写《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立项申报书》。
2. 申请人员所填写的课题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各自所在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由其签署审核意见后集中报送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3. 学会课题的申报由单位集体组织,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4. 学会课题须有经费预算和来源。
5. 学会课题的完成时限,根据课题性质和成果形式确定。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研究等完成时限一般为 2 年,需要一定周期的实验研究和以专著为主要成果的基础理论研究一般不超过 3 年。
6. 学会课题申报须使用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规范的立项申报书;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书(包括活页)。
7. 立项课题设课题负责人 1 名;除课题负责人外,申报重点课题的团队,不超过 8 人;申报一般课题的团队,不超过 6 人。
8. 学会课题申报书须按上述要求填写,不能有缺项。
第十三条 学会课题由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学会根据同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方案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由学会颁发立项通知书。重大攻关、招标、委托课题需要进行答辩,获 2/3 及以上评审专家同意方可立项。
第四章 立项与实施
第十四条 学会课题立项以立项通知为准。课题申请书经学会签署意见后,由申请者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各执一份,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验收的依据,与研究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学会课题立项后,课题研究即进入实施阶段,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 2 个月内组织开题,按时举行开题会。开题会须事先提出申请,课题负责人填写《开题报告书》和《任务书》。
学会课题的完成时限,根据课题性质和成果形式确定。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研究等完成时限一般为 2 年,需要一定周期的实验研究和以专著为主要成果的基础理论研究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十六条 学会课题研究期间,课题主持人对预期成果的完成和经费使用等承担直接责任,课题研究进程中一般不得更换主持人、研究内容和研究时限,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时,应通过所在单位报学会学术委员会批准和备案。
为加强对课题的过程管理和监督,学会课题需按期举行中期报告会,中期报告会应在课题研究周期的中期举行,《中期报告书》应及时填写后由管理部门提交提学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研究实施中的学会课题因故中止时,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需及时向学会就研究进展、经费使用、中止原因等提交情况报告,由学会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学会课题研究涉及违法、违规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撤消立项资助,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学会课题,并降低所在单位的申报限额。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九条 经费资助
学会对批准立项的招标课题、委托课题、重点课题予以不低于5000 元/项的资助,课题所在单位配套资助比例不低于1︰1;重点课题立项后学会按年度将经费拨付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一般课题由主持人所在单位自行安排资助。
第二十条 经费管理
研究课题经费拨付方式为开题、结题之后各拨款50%。学会课题的资助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科学事业费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 规定列支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会课题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管理费、资料印刷费、会议差旅费、仪器设备费、调查咨询费、鉴定验收费及其它经费。
第二十一条 课题管理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指导学会课题的管理工作,主要依托会员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学会课题日常管理。管理工作包括立项评审、开题检查、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
学会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凡有下列变更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单位同意,填写《课题重要变更申请表》,报受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报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1. 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2. 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重大调整;
3. 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4. 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凡未按规定履行变更备案手续者,该课题作为结题验收不合格处理,同时适当减少其所在单位学会课题立项数目。
第二十二条 资料要求与管理
学会课题需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一般可以按下列三类收集、整理:
1. 立项资料,主要包括课题申请评审书、立项通知书;
2. 过程资料,主要包括开题报告、任务书、实施方案,参考文献,总结、经验文章,研讨记录,会议简讯、综述,调查、测查、实验等资料,阶段性成果如论文、著述,课题变更申请审批表等;
3. 结题资料,包括结题验收表、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最终成果如论文、专著等。
第二十三条 已经立项的课题,研究内容没有大的变化,不得申报其他机构的课题,避免重复立项。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者、有剽窃和 弄虚作假行为者、与课题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到期 不能完成者,由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撤销其课题,并在 3 年内不得申报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课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项处理:
1. 因各种特殊情况造成负责人失去研究条件和能力的项目;
2.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方向及内容,造成研究成果不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
3.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且未做变更报告的项目。
第六章 结题与成果鉴定
第二十六条 结题时限。自本年度批准立项的课题开始,学会课题的结题时间将统一由秘书处安排并下发相关通知。原则上,不提前结题,须在立项通知下发的 2 年后进行成果鉴定,完成结项验收工作;确因客观原因需延后结题的,办理延期结题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成果鉴定。研究工作完成后,一般由相关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组织实施成果鉴定,即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必备的文件有:课题申请书、开题报告、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八条 成果的基本要求
1.重点课题应提供不少于10000字的研究报告(重在汇报课题研究的总体概况、研究成果、研究结论、研究反思,体现学术性)、2000字以内的工作报告(重在汇报围绕课题研究所开展的一系列组织、管理、培训等工作,以及所取得的成效,体现课题研究的组织管理水平)和 1500~3000 字以内的课题成果公报。一般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6000字。
2. 重点课题达到以下一种要求:(1)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一部学术专著;(2)公开发表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一部学术专著。
3. 一般课题达到以下一种要求:(1)公开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2)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1~2 篇
4. 重大攻关、招标、委托课题须符合下列3项要求:(1)报送相关部门决策咨询研究报告2份(不少于3000字,提交时限不超过 1 年),其中 1 篇被市级部门采纳和引用;(2)提交研究报告 1 份(不低于2万字);(3)在 SSCI 或 CSSCI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5.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必须与研究内容密切相关,并注明“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字样。课题负责人至少有一篇为第一作者的、发表在公开刊物上的论文。
第二十九条 鉴定方式
学会课题成果鉴定原则上采取会议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评审,但需向学会提前提出申请。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并设一名组长。专家由受委托单位指派,也可以由课题组聘请,但须经受委托单位批准。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采取会议结题评审方式的课题,由结题评审专家组在会议现场出具专家组集体结题评审意见;采用通讯结题评审的课题,由结题评审专家分别出具个人结题评审意见。
第三十条 鉴定程序
1. 课题组向受委托单位或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提出结题鉴定申请,填报《结题验收表》。
2. 受委托单位批准鉴定申请,并确定(批准)鉴定专家组成员名单;
3. 课题组负责按规定准备好鉴定的必要文档资料(电子1 份,纸质一式 2 份);
4. 采取会议方式鉴定者,鉴定意见由专家组共同讨论确定,并由专家组组长签署;
5. 以通讯方式鉴定者,课题组负责将专家鉴定意见相关材料发送(电子邮件)专家,然后经专家评阅鉴定后,将书面鉴定意见寄交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多数专家的一致看法,签署鉴定意见并上报。
6. 课题所在单位将所有材料交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确认,出具相关课题的《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会会员单位和分支机构、课题组和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学会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发挥课题研究成果在服务教育决策、促进高等 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学会课题研究成果要积极申报各 级各类高等教育研究成果奖。
学会定期举办全市高等教育研究优秀成果征集活动,汇编优秀成果正式出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13年5月颁发的《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