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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5日 14:53;  编辑:唐春;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学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加强实践育人工作,推进实验室设和实验教学改革,推动实验室优质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实践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2016〕3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23年工作要点》等精神,结合新一轮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中学校确定的应用为主型本科人才培养定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的建设理念。

第三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主要建设任务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以及相关学院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全校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教师,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采用校、院两级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统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职责为:

1.制定我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发展规划、政策、立项建设和验收评审标准。

2.做好我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立项建设、验收和定期评估工作。

3.指导各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运行、管理与对外交流合作。

4.统筹做好全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经费预算、资助与管理工作。

(二)各学院是本单位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

2.组织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论证和建设工作,定期做好自评自查工作。

3.制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年度考核与总结。

4.聘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组建教学队伍和管理团队。

5.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在重点改革推进、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自主选题研究等年度计划中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第三章申报、立项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范围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范围一般应是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的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第八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实验教学体系完备,实验教学方式方法特色鲜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成效显著,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承担教学改革的能力;具备开放共享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拥有一支由高水平教师负责,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校内外师资顺畅流动,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知识、能力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

(三)具有充足实验教学条件,人员与场所相对集中;具备优良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近4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教学质量评价和保障体系。

第九条 申报、立项与评审程序

(一)学院组织实验教学中心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建设申报书》并组织专家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教务处。

(二)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学院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初步拟定立项建设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学校对拟立项建设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文公布。

(三)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在学院负责立项后的具体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学校教务处负责检查建设进展情况。

(四)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立项建设期为2年,学院根据建设进度情况,向学校提出验收申请,建设进度较快者可提前申请验收。

(五)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评估,对建设期满后评估不达标的,限期整改半年,再次评估不达标者,撤销立项资格。对评估达标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由学校正式命名为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四章 建设目标与内容

第十条建设目标

树立以学生为中心,注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综合素质提高的教育教学理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设高效运行的实验智能化管理系统,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学校实验教学提供示范和建设经验,带动学校教学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

第十一条 建设内容

(一)树立现代化的实验教学理念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促进实验教学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不断探索实验教学改革,促使理论与实践有效结合,建立有利于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全面提高实验教学中心育人水平。

(二)形成高效科学的实验室建设管理模式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坚持科学规划、资源整合、开放共享、高效管理原则,对现有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面向相关学科领域或全校学生开放,面向公众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评价与保障机制,完善并落实实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创新对外交流与合作模式,与行业企业联合共建共享,利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的人才、设备和技术优势,建设校内外互惠互利、可持续发展的实践育人条件。

(三)组建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队伍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师负责,由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实践经验丰富、实验技术娴熟、学术水平高、勇于创新的教师组成的实验教学队伍。

(四)拥有精良的仪器设备和安全的实验环境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仪器设备配置应品质精良,组合优化,数量充足,仪器设备功能完好、及时更新,能够满足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现代实验教学的要求。实验室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师生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五)构建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体系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不断有计划的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合理调配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占适当比例。

(六)达到先进的信息化建设水平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具有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的基本条件,建立统一的实验教学中心信息管理平台;应积极推进信息技术与实验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和实验教学案例库,持续提高师生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推进“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建设,强化“实验空间”平台应用。

第五章 建设经费

第十二条 国家级、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由学校根据国拨或市拨经费额度按照一定比例划拨配套建设经费,经费资助期根据实际要求的建设期而定。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由学校给予经费支持。立项建设后一次性拨50%的建设经费,支持前期建设;第一年年度检查合格再拨付剩余50%。

第十三条 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实验教学改革和创新,研究开发创新性实验教学项目,开展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建设,探索建立适应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的实验教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学校实验教学改革和教学实验室建设提供经验,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校级、市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将终止建设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建设经费的管理实行学院负责人制,经费使用必须符合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财务规定。

第六章 考核与调整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必须每年编制年度建设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并在学院网站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动态调整,对正式批准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5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整改、不合格四类,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适当激励,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示范中心要求限期整改半年,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不再列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序列。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建设和评估情况,从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重庆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重师发〔2007〕29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重庆师范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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