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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毕业实习工作条例(修订)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0日 16:42;  编辑:唐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实习是一门具有专业特点的综合性实践课程,是学生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创新与创业意识,进行专业技能综合训练,了解职业环境和社会用人标准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更是落实立德树人,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注重教育实效,实现知行合一,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必要教育途径。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毕业实习教学管理,提高毕业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毕业实习分为师范生的教育实习和非师范生的专业实习两类。教育实习主要指师范专业学生教师教育能力的综合实践;专业实习主要指非师范专业学生专业技能的综合实践。

第三条 毕业实习目的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学生巩固与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强化职业道德,提高专业技能,培养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提高专业技能修养,增强服务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二章 毕业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毕业实习是在分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成立由教务处、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毕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校的毕业实习工作。学校毕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毕业实习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实践科),负责处理毕业实习日常工作。相关学院成立相应的毕业实习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毕业实习工作安排。

第五条 毕业实习的组织以学校或学院联系实习接收单位开展的集中实习为主,以学生结合就业意向自行申请联系实习接收单位的自主实习为辅。

参加集中实习的学生原则上应服从学校或学院对实习接收单位的集中分配,无特殊情况不允许随意更换。确需更换实习接收单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变更。

1.学生持有充分的变更理由并填写实习接收单位变更申请表(附件1);

2.实习接收单位变更申请需由学生家长、校内指导教师、所在学院和实习接收单位同意并签字;若学院审批意见与实习接收单位审批意见不统一,由学院分管毕业实习工作的负责人与实习接收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处理,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3.经双方审批同意后,学院确保学生安全撤离原实习接收单位;

4.学院对变更实习接收单位的学生做好后续实习工作安排与跟踪;

5.学院对学生实习接收单位变更申请表进行存档备查,其中师范生教育集中实习的变更申请表需报教务处存档备案。

参加自主实习的学生,应向学院提交自主实习申请书、家长同意书、安全承诺书及实习单位同意接收实习的书面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前往实习。对需变更实习接收单位的,参照集中实习变更审批程序执行。

第六条 学校毕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毕业实习的组织和领导。其职责是:

1.研究制定学校毕业实习规章制度、毕业实习质量标准(附件2),年度毕业实习工作方案;

2.研究制定毕业实习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毕业实习改革的举措;

3.负责选派教育集中实习总领队教师并进行统筹管理与考核;

4.建立并完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的信息采集及反馈机制。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实习基地座谈会,每学期实习结束后及时采集用人单位、实习学生反馈的意见和信息,查找产生问题的根源,使人才培养与行业接轨,满足用人需求;

5.审定学院的毕业实习工作方案、毕业实习工作计划,巡视检查实习情况,协助学院实习小组处理毕业实习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毕业实习工作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实习指导教师、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为工作小组成员,其职责是:

1.按照学校毕业实习质量标准及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毕业实习各项工作;

2.制定年度实习工作实施方案和实习工作计划,落实实习接收单位,选派指导教师,安排实习日程,为实习学生统一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3.负责培训与监管总领队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对相应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进行明确要求与考核(附件3、4)。考核在每学期实习成绩评定工作结束后进行,总领队老师由实习点所有实习学生打分评价,指导教师由所指导的学生进行打分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教师年终绩效考核中;

4.编排实习组,选派实习组长,做好思想动员及各项实习准备工作;

5.实习期间应深入实习接收单位检查各实习环节的落实,加强实习工作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6.加强与实习接收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处理各类问题;

7.负责审核毕业实习成绩,组织毕业实习经验交流,做好毕业实习总结和评优工作;

8.每学期实习结束后及时采集实习行业、单位对人才培养、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素质的要求及用人需求等信息,采集实习学生对实习接收单位的意见等信息,并对以上反馈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与上报。

第三章 教育实习

第一节 教育实习的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教育实习内容包括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及教育调查研究。

第九条 教育实习时间为一学期,具体起始时间按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条 教学工作实习

(一)内容

包括备课、编写教案、试讲、上课、指导实验、辅导、作业批改与讲评、考试与成绩评定、组织课外学习活动、开展教学专题总结等。

(二)要求

1.实习期间,每个实习生根据实习单位的安排需进行新课、习题课、复习课、公开课等不同主题类型的课堂教学实习,课堂教学时数不少于8节;

2.实习生要认真钻研新课标和教材,编写教案,并于上课前两天将教案交校内指导教师和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双方审批签字后,方能上课。教案一经批准,实习生不得自行修改和变更,如有改动须征得双方指导教师同意;

3.实习生上课前,应在双方指导教师主持下进行试讲,试讲合格后,方能进行实习教学。试讲时,同一备课小组的实习生必须参加;

4.实习生进行实习教学时,要有原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参加听课,讲课时要贯彻讲、练结合的原则,克服“满堂灌”的现象,要注意语言及板书的规范化,要用普通话教学;

5.同一实习学校同一学科的实习生必须相互听课,课后要认真开好评议会;

6.要认真研究作业的正确答案,答案确定后,须送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审批。对作业下批语,应持慎重态度,注重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作一至二次较为详尽的作业评讲;

7.实习生要深入到学生中去,了解学习情况,针对不同类型学生的学习基础、学习态度,有的放矢地进行辅导;

8.建立有效的考勤制度。

第十一条 班主任工作实习

(一)内容

在原班主任指导下,学习掌握班主任工作基本方法、班主任工作的基本内容及特点,包括:了解班级情况、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家访、做好个别学生的思想行为转化、教育和引导学生成长、组织主题班会、开展多样化有实效的班级活动等。

(二)要求

1.认真听取原班主任工作经验介绍,深入了解学生及班级情况;

2.根据原班主任工作计划,拟定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送原班主任批准后执行;

3.在原班主任指导下,开展班级管理的日常工作,处理班内发生的问题;

4.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深入了解个别学生的学习情况、思想状况、个性特点、行为习惯等,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和引导;

5.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组织主题班会,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意义的班级活动,每个实习生应独立组织班级活动至少一次。

第十二条 教育调查研究

(一)内容

了解实习学校的历史、现状及教育教学与管理理念;了解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教育教学经验及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研究教育对象的心理与生理特点、学习态度与方法、知识结构与智力水平及德智体状况。

(二)要求

1.拟定既全面又有侧重点的调查研究计划,经所在实习学校指导教师或我校指导教师审批后执行;

2.在充分分析、研究和整理资料的基础上,就一个专题写出切合实际的调查研究报告;

3.调查研究报告的内容要真实,要有观点、有典型材料、有分析,文字要简明扼要;

4.调查研究报告完成后,要征求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第二节 实习学生

第十三条 师范专业学生必须参加教育实习。

第十四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我校和实习接收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实习工作时间安排,对于违纪行为,须按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给实习接收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协商后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实习期间,实习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为人师表。注意自己的教风、师德,言行举止应成为学生的表率;

2.准确定位。明确自己既是教师又是学生的双重身份,积极主动、服从领导;虚心求教、关爱学生;刻苦钻研、勇于创新;

3.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正确处理好与实习接收学校领导、指导教师、教授学生、实习同学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荣誉与利益;

4.注意安全。既要注意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又要注意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5.对实习接收学校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正常的途径有组织地提出;

6.在实习期间,要注意工作态度、工作方式方法,严禁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 实习生请假制度

1.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

2.如有特殊原因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须经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接收学校指导教师批准,请假三天及以上需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和实习接收学校教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3.对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实习者,以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实习小组组长职责

1.及时汇报小组同学实习情况,反映小组同学要求,组织小组同学集体备课、试讲和相互听课,督促小组同学完成实习任务;

2.关心小组同学的思想、工作、生活,以身作则,相互帮助;

3.组织学习有关文件,记录小组实习及纪律执行情况;

4.实习结束时协助学院做好小组实习总结;

5.组织小组同学前往实习学校和返回学校。

第三节 教育实习总领队与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七条 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分别指派总领队老师负责统筹安排各实习基地的集中实习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联系校内各学院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共同商讨实习的相关事项;

2.负责与实习基地协商各专业实习学生进驻实习基地的时间,提前向实习基地提供各专业准确的实习名单,落实学生实习班级及实习期间的食宿;

3.负责向实习基地明确告知我校教育实习的具体内容、实习时长、实习各环节内容与要求、教育实习成绩评定标准等材料;

4.负责与实习基地学校协调处理实习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收集实习基地的意见并及时向学校汇报;

5.负责在实习结束前与实习基地协商学生实习结束时间,办理学生实习离校的相关事项,结算实习经费,完清相关手续;

6.负责采集实习基地对我校实习工作开展、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用人需求及人才培养合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上报学校(附件5)。

第十八条 指导教育实习是我校教师的基本职责,原则上学院应为每一位参与教育实习的学生安排实习指导教师,一名教师指导集中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20名,指导分散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30名,特殊情况需由学院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说明。所有教师都应积极主动承担实习指导任务。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下条件:

1.对教育实习工作有正确认识和责任感,了解熟悉基础教育;

2.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

4.具有一定指导能力、组织能力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九条 教育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教育实习生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热爱教育事业,遵守纪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实习任务;

2.引导学生树立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的劳动观,增强对劳动人民的感情,让学生认识到毕业实习是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并存的实践体验,培养学生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劳动精神,提高创造性劳动能力;

3.做好实习前的教育与指导工作:

(1)召开小组会,熟悉了解实习小组每位学生的基本情况,确定小组长,制定实习工作计划;

(2)指导实习生进行备课、编写教案、试讲等技能训练,了解实习生的表现及业务情况,保证每个学生在正式实习前至少试讲一次并接受指导,布置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教材,了解教学进度安排,观察见习活动等;

(3)做好学生实习纪律教育,提高学生实习组织纪律和安全意识。

4.保质保量做好学生实习过程性指导工作:

(1)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健康和安全,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实习任务;

(2)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应按照学院的规定定期赴实习接收学校进行现场实习指导,及时掌握学生在实习学校的情况,关注学生在试教、试做各环节的能力表现,指导备课、审阅教案,在学生正式授课前至少进行一次听课评课,帮助解决有关重难点问题;

分散实习的指导教师应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加强与实习生的沟通,参与实习指导工作,督促学生遵守实习接收学校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3)协助总领队做好实习的各项联络和协调工作;

(4)应如实做好每一次实习指导记录并在实习结束后报学院存档备案(附件6)。

5.做好实习工作总结与成绩评定工作。指导教师应按照我校教育实习成绩评定标准(附件7表1、2),综合学生试教试做以及提交的实习过程性材料情况,协同实习接收学校指导教师做好实习成绩评定与评优工作并登陆实习管理系统完成实习成绩登载。实习结束后,及时撰写实习工作总结,并将工作相关记录及时上交学院;

6.指导实习期间,指导教师根据学院要求全程参与并定期检查实习工作,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岗,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领导批准和教务处备案,同时要做好其他指导教师的接替工作。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节 教育实习成绩评定与评优

第二十条 教育实习成绩评定的程序与办法

1.教育实习成绩评定由三部分构成。包括:实习接收学校指导教师试教评定、实习接收学校指导教师试作评定、本校指导教师综合评定(实习综合表现及实习任务完成情况)。

2.教育实习成绩计算方法为:教育实习成绩=试教综合成绩*30%+试作综合成绩*30%+本校指导老师评定成绩*40%。成绩以百分制记载,各学院教育实习工作小组最终审核认定学生实习成绩。教育实习成绩为90及以上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生总人数的50%。

3.实习成绩评定工作,应于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并及时做好“校优秀实习生”的评选推荐工作,校优秀实习生按集中实习学生人数的15%推选。

4.教育实习成绩不及格要予以重修,一般安排参加下一年级实习。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教育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1.参加教育实习时间不足三分之二;

2.无故脱离实习岗位三天以上;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实习时间或地点;

4.严重违反纪律,并受纪律处分。

第五节 教育实习总结

第二十二条 在实习的最后一周,在实习指导教师主持下,结合后续即将开展的教育研习活动,对实习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等进行认真总结、评议分析、探讨研究,以提高反思能力、研究能力、创造性开发、解决面临教学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应根据指导实习的经验和有关问题,如学生的实习质量、知识能力缺陷、产生原因,教学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及实习学生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等写出实习指导情况总结。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工作小组要在实习结束二周内,组织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会,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总结内容要反映本届实习的基本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在实习组织管理、学生知识结构、技能训练、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在总结结束后,须及时对重要的实习会议记录、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指导教师实习指导记录表、实习接收单位变更申请表、学生教育实习成绩鉴定表、实习成绩汇总登记表、学院教育实习总结、实习总结汇报会议纪要、实习接收单位的意见与建议以及有关实习简报、图像资料等整理归档,并将学院实习工作总结、实习接收单位的意见与建议、学生实习成绩、推荐优秀实习生名单交教务处。

第四章 专业实习

第一节 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

第二十六专业实习时间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实习内容由各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及教学要求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发展和社会需求编制科学、可行的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的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目的与要求、实习内容及日程安排、实习方式与指导、实习考核、实习总结、实习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实习单位安排和实习生编组等。专业实习计划于实习实施的前一个学期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各专业应按审核后的实习计划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选择实习单位和部门的原则: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实习单位条件好,重视实习工作;便于安排师生食宿且交通便利;就近方便,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合作,建立稳固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二十九条 实习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学院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编写实习大纲,经学院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大纲一经制定,在使用中应保持相对稳定,且注意逐步完善。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实习内容与要求、实习单位和场所选择要求、日程安排、实习准备、实习考核等内容。

第二节 实习学生

第三十条 各非师范专业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实习。

第三十一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违纪行为,须按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给实习接收单位造成损失的,按对方单位规定自主赔偿。实习期间,实习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学习学校关于专业实习的有关文件和各项规定,服从学院和实习接收单位的安排,虚心接受双方指导教师的指导;

2.实习期间积极参加各项业务实习活动,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作好实习日记、调查报告和实习总结;

3.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正确处理好与实习接收单位领导、指导教师、实习同学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荣誉与利益;

4.注意安全。要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工作安全,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对实习接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正常的途径有组织地提出。

    第三十二条 实习生请假制度

1.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

2.如有特殊原因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须经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接收单位指导教师批准,请假三天及以上需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和实习接收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

3.对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实习者,以旷课处理。

第三节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第三十三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工作,原则上每一位参与专业实习的学生都应安排实习指导教师。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必须由实践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中级职称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名教师指导集中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20名,指导分散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30名,特殊情况需由学院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四条 专业指导教师职责

1.引导学生树立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的劳动观,增强对劳动人民的感情,让学生认识到毕业实习是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并存的实践体验,培养学生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劳动精神,提高创造性劳动能力;

2.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1)提前深入实习接收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2)召开实习小组会,熟悉了解每位学生的基本情况,确定小组长,制定实习工作计划;

(3)了解实习生的表现及业务情况,结合实习接收单位要求对专业技能进行指导;

(4)做好学生实习纪律教育,提高学生实习组织纪律和安全意识。

3.认真做好实习过程性指导工作;

(1)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健康和安全,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实习任务;

(2)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应按照学院的规定定期赴实习接收单位进行现场实习指导,及时掌握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情况,了解学生实习中遇到的困难,帮助解决有关重难点问题。分散实习的指导教师应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加强与实习学生沟通,督促学生遵守实习单位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3)加强与实习接收单位的沟通,采集实习接收单位对我校实习工作开展、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用人需求及人才培养合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上报学院,积极配合实习接收单位处理实习中的各种问题;

(4)应如实做好每一次实习指导记录并在实习结束后报学院存档备案。

4.做好实习工作总结与成绩评定工作。指导教师应按照我校专业实习成绩评定标准(附件7表3),结合学生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协同实习接收单位指导教师做好实习成绩评定与评优工作并登陆实习管理系统完成实习成绩登载。实习结束后,及时撰写实习工作总结,并将工作相关记录及时上交学院;

5.指导实习期间,指导教师根据学院要求全程参与并定期检查实习工作,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岗,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领导批准和教务处备案,同时要做好其他指导教师的接替工作。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节 专业实习成绩评定与评优

第三十五条 专业实习成绩评定是一项重要而严肃的工作,学生必须按计划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在提交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和实习总结后,方可参加专业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专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要重修,一般安排参加下一年级实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专业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1.参加专业实习时间不足三分之二;

2.无故旷课、旷工三天以上;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实习时间或地点;

4.严重违反纪律,并受纪律处分;

5.在实习中出现重大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 专业实习成绩由实习接收单位和学院指导教师评定,专业实习成绩的计算方法为:专业实习成绩=实习单位评定成绩*60%+高校指导老师评定成绩*40%,成绩以百分制记载,专业实习成绩为90及以上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生总人数的50%。

第三十七条 实习成绩评定工作,应于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并及时做好“校优秀实习生”的评选推荐工作,校优秀实习生按集中实习学生人数的15%推选。

第五节 专业实习总结

第三十八条 在实习的最后一周,各实习点应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在实习指导教师主持下,对实习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等进行认真总结、评议分析、探讨研究,以提高反思能力、研究能力,并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三十九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应根据指导实习的经验和有关问题,如学生的实习质量、知识能力缺陷、产生原因,本单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学生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等写出实习指导情况总结。

第四十条 各学院工作小组要在实习结束二周内,组织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会,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总结内容要反映本届实习的基本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在实习组织管理、学生知识结构、技能训练、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在总结结束后,须及时对重要的实习会议记录、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指导教师实习指导记录表、实习单位变更申请表、学生专业实习成绩鉴定表、实习成绩汇总登记表、学院专业实习总结、实习总结汇报会议纪要、实习接收单位的意见与建议以及有关实习简报、图像资料等整理归档,并将学院实习工作总结、实习接收单位的意见与建议、学生实习成绩、推荐优秀实习生等材料交教务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结合各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特点制定本院毕业实习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毕业实习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毕业实习管理工作各项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实习工作条例》(重师教发〔2018〕322号)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条例(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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