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为了加强管理、避免教学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师生应自觉爱护设备、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保管好仪器,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损坏、丢失的,应令其赔偿。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当事人的态度和仪器设备的损坏程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三、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及丢失,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2.不遵守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拆改仪器设备的;
3.由于授课教师不负责任,造成损坏的由授课教师负责;不服从授课教师指令,造成损坏的由操作者负责;
4.由于使用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被盗的;
5.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四、具体赔偿办法按照《重庆师范大学丢失、损坏仪器设备赔偿暂行办法》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