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重师发〔2006〕1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学校的教学环境与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办学效益,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 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资源共享、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实验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负责组织编写并完善实验大纲、指导书、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落实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顺利完成。
第七条 实验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努力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注重加强学生自学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创新思维和实际创新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个性和能力的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实验室在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还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学实验、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努力提高实验质量。要加强实验用仪器设备和物品的管理、维护、检修等项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减少物品的消耗和浪费,为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提供物质保证。
第十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制度,从而使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要注意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校、院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教学单位由一名院长主管本单位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的管理机构是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和协调全校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具体工作由教学实践科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验室工作的评估;
(二)组织制订及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并监督检查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
(三)掌握各实验室实验开出情况,实验室完成基本任务和管理工作情况,对实验室资源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保证教学需要;
(四)归口拟定并审查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方案;
(五)结合本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院级实验室主任及分实验室负责人由学院聘任,校级实验室(平台)主任由各教务处或相关部门任命。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校行政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学校实验室建设、布局、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及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第四章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 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设置实验室。贯彻资源共享的原则,避免重复设置。凡能按学科设置的应尽可能按学科设置,凡实验内容、实验设备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尽可能集中建设。已建成的各类实验室均须按所拥有的实验条件面向全校承担由教务处按教学计划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实验室的建设,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要求为主,适当考虑科研工作需要;专业课实验室应兼顾实验教学和专业科研方向进行建设;以科研为主的实验室也应适当发挥其实验教学功能。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发展要求,根据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由学校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改造、撤销等,必须由有关单位或实验室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研究、论证,报学校正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积极筹措实验室建设经费。鼓励用科研经费、创收收入投入实验室建设。鼓励、支持各单位申请建设开放型的国家、市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等。也可通过吸收内资或外资,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除学校统一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要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方面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以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购置、管理、使用、报废,要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章执行,各实验室要通过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和物资的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工作,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重视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信息收集整理和归档制度,对实验室的各种信息及时进行记录,并做好统计、分析和归档工作,及时向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六章 实验室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基础课实验室主任要由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订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组织编制实验室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协调多余器材调拨,审批材料、低值和易耗品的申购、领用;
(七)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或更换,须办理物资移交手续,经国资处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一条 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教委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规定》与学校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统一执行人事处颁布的有关考核办法,学校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各实验室要根据本条例,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