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议事的会议形式。实施这一制度,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协调党政联系、保障集体领导,促进工作决策的民主化,及时调度、安排、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交流和沟通思想,统一行动,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及省委关于高等学校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测绘工程学院实际,特制定《测绘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一、议事原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互通情况的会议。
第二条 研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发挥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与会人员未达到2/3不得召开会议。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应事先向书记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会议上,对议题要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对需要表决的议题,可采取举手、口头或其他方式表决,2/3以上参会人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的议题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执行。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可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讨论表决。
二、议事内容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院贯彻实施的措施;
2.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学院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项目申报、工作计划和总结;
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5.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机构岗位设置、干部人事调配、教职工年度考核和奖励惩处等人事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7.人才培养、引进,职称评聘等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8.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收入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财、物方面的重要事项;
9.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学生管理、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0.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评定,各项赛事参赛队(员)选拔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1.招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事项;
12.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特困资助、奖励惩处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3.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为例会制。根据有关规定及学院实际,为精简会议、便于管理,党政联席会可与院务会等会议并开。会议成员为党总支书记、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等党政班子成员,必要时根据内容确定其他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会商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送参会人员。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或分工可由党总支书记委托院长主持。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有明确的议题,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应于会前作必要的调研、沟通和协商。党政联席会议题须提前送行政副院长汇总,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及学院党政其他领导提出建议,经党总支书记或院长确定后,列为正式议题。
第九条 会议过程中,提出议题的学院领导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应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集体讨论时与会人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经过充分讨论后,再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由行政副院长负责筹备,相关工作人员负责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学院领导及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对联席会议作出的具体部署,执行部门要做到时限具体化,任务定量化,责任明确化。
第十一条 凡提交到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报告、决定、重大事项、上报的典型材料等,应在会前作好调查研究,形成文字材料,由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进行讨论研究。审议通过后,以党总支书记签发的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党政联席会议需要,可通知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和听取意见,协助和参与领导做好决策。
第十三条 凡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在会前向书记或院长汇报,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发表意见时,力求简明扼要,观点鲜明,态度明确。
第十五条 每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要认真作好记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四、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的集体领导制度。党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时,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可临机处理,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既要坚持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又要认真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党政领导成员对自己协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妥善解决或协调的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题。
第十八条 对于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或其他重要问题,分管领导或各部门负责人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明确、具体的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涉及业务性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意见。
第十九条 决定学院党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在认真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酝酿,努力在认识上达成一致,再由集体讨论决定。
五、附则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1-2周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第二十一条 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纪律,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的具体情况以及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和公布的决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外人员泄漏,更不允许将会议上的不同意见对外扩散。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文件、材料,特别是原始记录为机密级材料,要妥善保管,并按文档管理规定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