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科大学财务审批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1-05 浏览次数: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维护财经纪律,完善财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严格财务收支管理,保证学校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收支活动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和监督,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要求,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违法违规审批经费收支。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年度预算方案,按照批复的预算内容和额度使用经费,严格审批,专款专用,注重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四条 财务审批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审批、权责一致原则,注重内部控制,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相互监督控制。
第五条 学校预算内经费的财务审批一般分为四个层级:部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
第六条 学校经费支出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负责经费的“财务一支笔”;科研课题、教研课题、代管经费、学科建设、人才资助等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财务一支笔”;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归口经费的“财务一支笔”。“财务一支笔”代表部门、单位或项目履行审批责任,对相关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核,对经费使用情况负责。
第七条 “财务一支笔”需报财务处备案,涉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备。
第八条 财务审批实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财务监督。“财务一支笔”本人经手的收支业务原则上应报上一级“财务一支笔”审批;校级副职领导涉及本人事项的,由校长审批;校级正职领导涉及本人事项的,由其他校级正职领导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及代管经费等经济事项支出均纳入财务审批范畴,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财务审批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的审批。经党委常委会批准的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无预算超预算的经费支出财务部门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因政策或客观变化需调整或追加经费预算时,由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10万元以内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10万元(含)至5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万元(含)以上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内经费支出(科研课题、教研课题、代管经费和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执行大额资金逐级审批程序。在预算限额内按照规定用途开支的,单笔支出2万元以内由经办人签字、部门或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单笔支出2万元(含)至50万元,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50万元(含)以上,需报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科研课题、教研课题、代管经费的支出由该项目经费的“财务一支笔”审批,属于归口部门管理的经费,需经归口部门“财务一支笔”审批。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对1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支付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人员经费分配方案等规定发放的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费、丧葬费、抚恤金和各项津贴补贴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类支出,由学校人事处核准后交财务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按相关规定上缴的各类税金、应缴财政专户资金与应缴国库资金,根据资金情况将活期存款资金转存通知存款或定期存款以及在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划拨资金,直接由财务处审核办理。
第十七条 审批责任人应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审批。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
第十八条 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低值耐用品的增(减)值,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增(减)值登记审核手续。
第十九条 为规范招标项目经费支出管理,凡符合学校招标采购限额规定的,必须实行招标采购,否则不予办理财务审批。
第二十条 为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学校重要经济活动事项一般应签署经济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经济合同必须履行校内备案程序,否则不予办理财务审批。
第四章 审批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各级审批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审批制度,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批职责并对其审批的经费支出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各分管校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履行管理职责,对其审批事项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和单位、各项目“财务一支笔”按审批权限审批经费支出,对审批事项负直接责任。
财务部门负责人履行大额资金支付审核职责,按相关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特殊情况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责任的,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其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存在违反财经法规或不正确行使审批权情况时,必须及时纠正,并有权收回授权。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出不得人为拆解、化大为小、化整为零、规避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相关规定,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和经费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相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业务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收入、违规私分、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校内设置二级财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医科大学财务审批权限暂行规定》(冀医校〔2016〕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