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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01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建财务管理与监督,促进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学校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提升教学科研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原则,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二)依法筹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三)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四)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五)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核算管理,实施会计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校基本建设中长期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合理安排项目资金预算;

(三)组织基本建设活动的会计核算工作,正确核算项目成本,促进基本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四)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五)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编报、组织实施、竣工结算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合理制定基本建设项目总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编制项目预算、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及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程及资金计划,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审核及付款审批手续;从严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和用款进程,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与有效控制;

(三)配合招标管理部门做好项目招标、采购及合同管理等工作,不断完善项目内部控制流程和授权规范;

(四)建设项目停建、改造以及建设性质、建设规模等主要事项发生变更时,及时将批准的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财务处,作为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的依据;

(五)及时进行财产物资核实处理、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等各项清理工作,为编制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做好准备;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是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和监督管理的部门,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项目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资产交付等进行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验收、产权登记、账目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  基本建设资金是指为完成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自筹资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筹措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建设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资金预算与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  项目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第十五条  学校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计划编制资金预算需求及年度用款计划,纳入学校预算。学校利用自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预算,由于项目执行进度原因,当年不能形成支出的,学校可统筹调剂用于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是学校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收支应全部纳入学校年度总预算。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计划,按立项项目提出年度基本建设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根据建设项目当年预算需求和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转情况,确认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编制学校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基建投资调整计划,报学校审议,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程序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财政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应当以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执行,由零余额账户下拨的资金,因项目执行部门原因造成的项目资金被财政收回,项目执行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自筹资金未按计划执行的,学校收回预算指标,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按学校“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需报送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或备案后,调整项目资金预算、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费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前期费用,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四条  建设成本由财务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按项目实施会计核算与管理。

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基本建设各环节形成或取得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于形成或取得之日起五日内送交财务处。文件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备案表;项目备案批复;设计概算、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文件(书);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调整计划;合同(协议);项目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洽商变更审批单等结算资料。

第二十七条  工程价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

(一)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实行招投标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条款,并明确项目资金付款方式。合同一经签订应及时送达财务处,并作为付款依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的变更、洽商、签证后的投资不得超过项目的总投资,确因重大事项或事故需要变更、洽商、签证增加投资的,应按基本建设项目洽商变更审批程序调整项目投资计划,追加项目预算。

(三)在建设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按照相关程序经学校批准,可以支付勘察设计、图纸证照等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四)工程价款由施工方提出申请,监理方出具意见后,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对支付的价款进行审查,财务处对报送的合同、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单、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后,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八条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均需要提供《基本建设(修缮工程)资金支付审批单》,审批程序为:工程价款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内,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资金支付,还需财务处长、主管财务校领导签批;5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支付,还需报校长审批。涉及跟踪审计的项目,审计方应对支付事项签署审计意见。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相关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规定程序支付资金。

(一)预付工程款。签订施工合同并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才可支付预付款。预付比例一般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同时,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抵扣方式,使工程款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预付的工程款及工程进度款总额一般控制在合同价款的85%以内。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价款结算,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结算。项目竣工结算书由总(承)包人编制,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审计处,审计处组织工程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财务处根据审计提供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按照审定工程结算数扣除已支付工程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后的金额支付工程结算余款,涉及抵扣水电等费用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费用资料,从结算余款中予以扣除。

(四)质量保证金。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条款支付清算。

第七章 工程竣工决算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按规定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等。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工程完工后,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审计处根据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时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意见。财务处根据结算审计意见和相关资料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处负责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三十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经财务处、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相关程序上报主管部门。

第八章 资产交付

第三十七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向后勤管理、国有资产部门办理竣工项目实物管理移交手续。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并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三十九条  项目发生的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以及项目未被批准、项目取消和项目报废前已发生的支出,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学校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不归属学校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第四十条  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备、专用电力设备、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学校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学校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基本建设拨款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回收、废旧物品出售、场地利用、临时建筑利用等形成的收入,以及各种赔偿、违约金等应全额上交学校,统一用于冲减工程成本、弥补工程损失,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所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相关要求,分年度按照规定标准据实列支。

第十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项目管理部门、绩效管理部门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偿债能力、持续运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实际单位营运能力投资指标等进行评价。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相关流程和授权,明确部门及岗位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