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师中北资〔2023〕3号
各学院、各部门: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服务采购实施细则》已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
2023年5月30日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服务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服务采购分类
(一)采购科统一采购
1.预算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服务采购。
2.采购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采购,采用委托招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用户单位自行采购
一次性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服务采购。
第二条 采购科统一实施的服务采购
(一)采购步骤
用户单位进行市场调研,确定采购需求、完成立项审批后,将申购单及相关材料报采购科。
1. 由采购科统一采购的,应由采购科自行组织实施。达到学院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委托与学院签订招标代理服务协议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
2. 采购科自行组织实施的,应在确定采购方式后,与用户单位商定采购文件,在学院网站(但不限于)上发布采购公告,接受响应文件,组建评审小组,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在上述媒体上公告评审结果,无异议的,由用户单位会同采购科等代表学院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3. 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科将相关材料转交代理公司,会同用户单位参加相关采购工作。
(二)采购方式
1.预算1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一般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也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
2.采购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三)评审办法
采用招标、询价方式采购的,评标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报价)法或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通用服务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报价)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与货物采购实施细则要求一致。
(四)采购方式变更
1. 预算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服务采购,两次公开发布信息因有效响应人不足三家未能成立,经用户单位申请并征得响应人同意,评审小组确认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合法,可由评审会议主持人现场决定变更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继续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其他采购方式仍未能成立的,采购科会同用户单位重新组织采购。
2. 采购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采购,两次公开招标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未能成立,评审小组确认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合法,可由评审会议主持人现场决定变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因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合法,或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应重新组织公开招标。无人投标的,经分管采购工作的院领导和用户单位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变更采购方式。
(五)合同签订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用户单位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和供应商现场澄清(承诺)等,按照《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合同审核管理办法》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六)履约验收
1.用户单位负责服务过程中的检查、考核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2.合同执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须向采购科提交验收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①服务合同及附件(复印件);
②考核情况记录(原件)。
3.组织验收
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验收,由财务处、经费主管部门、用户单位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等组成的验收工作小组以及供应商代表进行验收,并形成交付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学院三份)。
合同金额或服务费用在5000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用户单位牵头组织验收,采购科、供应商代表参加,并形成交付验收单(一式四份,学院三份)。
4.履约期满,用户单位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报告。
第三条 用户单位自行实施的服务采购
(一)采购步骤
用户单位确定需求,拟定采购文件,邀请供应商,组织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视情况需要),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将相关材料交采购科备案。
(二)采购方式
用户单位自行采购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服务项目,由使用保管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等不少于3人参与,采用“货比三家”的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流程参照上述第二条“采购科统一实施的服务采购”要求执行,可适当简化手续。
(三)履约验收
服务项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用户单位参照上述采购科统一实施的服务采购中“(六)履约验收”条款自行组织验收。
第四条 其他规定
(一)达到学院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招标的,须由用户单位提交情况说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另行处理。
(二)用户单位有规避招标、规避采购科统一采购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用户单位批准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