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师中北〔2025〕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车辆,有效保障用车活动的廉洁、高效与安全,降低用车运行成本,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苏办发〔2018〕55号)和《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办法》(苏财资〔2023〕5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保障学院各项公务活动的车辆。
第三条 公务车辆采取归口管理、统一调度、预约用车、集中停放、节约开支的管理方式。公务车辆由党政办公室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包括:
(1)学院领导公务活动;
(2)参加省、市级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超地区范围外的会议和活动;
(3)学院领导带队外出学习、交流、考察和调研活动;
(4)执行学院教育教学服务工作(包括招生宣传、就业与校企合作事项洽谈等);
(5)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6)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7)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发送、提取数量较多或较重的公物,接送紧急文件或机要资料,省市大规模考试试卷押送;
(8)师生员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9)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车辆使用优先保障教育教学运行。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审批制度。学院领导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调度和安排。学院内各单位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公务车辆的,由单位负责人提交申请,由党政办公室进行调度和安排。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调度工作。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同向拼车、合理安排、优先服务教育教学的原则。如遇学校重大活动,优先保障重大活动用车。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违规使用公务车辆。
第三章 车辆维护维修管理
第八条 车辆专属驾驶员应做好车辆一般性清洗工作,定期对车辆进行查验和养护,保持良好车况。
第九条 车辆维修、保养实行申报制。车辆凡需维修、保养的,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1),经同意后进行维修、保养。因未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未及时维修而造成车辆损伤或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维修、保养经费按程序申请报销。维修、保养费用由财务处对公转账支出,不得现金结算。
第十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必须在车辆品牌“4S店”或招标采购确定的维修单位进行。严禁超标准装饰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
第十一条 因公外出和特殊情况下需抢修公务车辆,须请示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维修,事后应及时补办维修手续。
第十二条 未在招标采购确定的单位维修或未经批准自行维修车辆的,驾驶员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维修车辆进行试乘试驾,确保维修质量。维修费用一事一结,附《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和维修项目明细。
第四章 车辆运行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实行预算管理,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据实报销,费用主要包括燃料费、保险费、维修保养费、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等。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实行IC卡加油,一车一卡。加油卡充值等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和报销。公务车辆禁止现金加油,市内范围行车的加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公务用车途中如遇无法使用IC卡加油的情况,驾驶员须事先向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可采取手机支付或刷卡支付等方式进行结算,严禁使用现金支付。任务结束,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安装使用ETC自动缴费通行卡,禁止现金支付过路过桥费用。特殊情况无法使用ETC自动缴费通行卡的,按学校派车行驶路线据实报销过路过桥费。
第十七条 停车费实行月报制,报销时,应注明停车事由、地点和时长。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应加强公务车辆登记管理,每月对公务用车情况进行公示。驾驶员根据工作安排建立《公务用车台账》(附件2),对用车时间、事项、乘坐人员、路线等内容进行如实登记。
第五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党政办公室对驾驶员负有安全教育管理责任,督促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党政办公室应定期召开安全例会,通报公务用车安全运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或苗头,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经常检查车况,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和年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个人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对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维修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严禁酒后驾车。凡酒后驾车,经发现立即停职检查,调离驾驶员岗位。因酒驾或醉酒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概由当事人承担,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严禁刻意隐瞒事故。
第二十四条 在行车中有违纪违法的,应由驾驶员当事人自行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罚款一律不予报销。如因驾驶员主要过错责任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由此给学院造成损失的,驾驶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节假日和非工作期间公车回单位或符合规定的指定停车地点停放。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指示精神,坚决执行相关节能减排规定,要求驾驶员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尽量将车速保持在经济车速、避免急加速或急减速、避免长时间怠速、合理使用空调系统,严格日常维护保养、科学选择行车路线等。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按照路线行车,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员随意变更路线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随意搭载无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
第三十条 驾驶员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非公务活动;若从事非公务活动,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如有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挥、调配,弄虚作假、损害学校利益等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即予以调岗或解聘。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由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在交叉用车时,使用人和管理人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应礼貌待客,不得向用车单位或个人索取额外的钱、财、物或提出无理要求。一经举报并查实,除须退还非法所得外,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车辆: | |
驾驶员签字: | 联系方式: |
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车辆: | |
项目: □ 维修 □保养 | |
维修保养原由: | |
驾驶员签字: | 联系方式: |
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公务用车台账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公务用车台账
序 号 | 时 间 | 星 期 | 使用部门 | 用车事由 | 目的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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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公务用车台账(加油记录表)
车牌号: | 用油种类: | 时间年月: 年 月 | ||||
时间 | 加油地 | 加油金额 | 加油量 | 公里数 | 加油人 | 备注 |
车辆油耗是否异常及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