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师中北〔2018〕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苏教财〔2013〕17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行〔2015〕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离开工作地临时到外地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学院整体搬迁之前,工作人员因公来去南京或丹阳的,不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各系、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节约型校园的原则,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客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一)正高职称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三)学生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四等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需提前经院长批准,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因工作需要,由学院派车或租车出本市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出省须经院长批准。来往租赁费用(不含住勤期间的)可据实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江苏省财政厅的最新规定执行(详见附件),学生减半执行。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可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限额之外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除西藏、青海、新疆三省每人每天120元以外,其余省及省内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的,不再发放包干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不再凭据报销出差目的地的市内交通费。
自带车的不实行交通费定额补助。
学生和校外人员不享受出差伙食补助及交通费定额补助。
第十六条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报销国内机票,须出具加盖中国民航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须提供相关发票。报销国际机票,境内购票的须提供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附登机牌;境外购票的,须提供电子行程单及支付机票款依据,并附登机牌。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租车协议或院小车队用车结算单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仅作为伙食补助计算标准);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住宿费发票天数计算,住宿费票据需提供住宿明细清单,未写明住宿天数或无法提供住宿清单的按一天计算;无住宿费发票但有城市间交通票据的,提供情况说明,按交通票据出差天数计算。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可按照出差天数累计平均计算,在不超过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缴纳了会务费(包括培训费、资料费等),会议期间一般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由学校派送外地参加一个月至一年以内短期学习、培训,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25元(不含有学历、学位证书形式的进修)。必须由单位开支住宿费的,其标准在不超过每天150元范围内凭据按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须提供会议、培训通知,会务费、资料费按会议、培训通知标准与差旅费一并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学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一年报销一次城市间交通费;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四年报销一次,报销车船费超过本人工资30%以外的部分。乘坐车、船和住宿的等级标准按照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绕道车船费等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 出国人员差旅费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无任何出差凭据,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单位:元/人/天)
序号 | 地区(城市) | 住宿费限额标准 |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 |||||||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正副厅长 | 其他人员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上浮比例 | |||||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 其他人员 | ||||||||
1 | 北京市 | 1100 | 650 | 500 | ||||||
2 | 天津市 | 800 | 480 | 380 | ||||||
3 | 河北省(石家庄) | 800 | 450 | 350 | ||||||
4 | 山西省(太原) | 800 | 480 | 350 | ||||||
5 | 内蒙古(呼和浩特) | 800 | 460 | 350 | ||||||
6 | 辽宁省(沈阳) | 800 | 480 | 350 | ||||||
7 | 大连市 | 800 | 490 | 350 | 7-9月 | 960 | 590 | 420 | 20% | |
8 | 吉林省(长春) | 800 | 450 | 350 | ||||||
9 | 黑龙江省(哈尔滨) | 800 | 450 | 350 | 7-9月 | 960 | 540 | 420 | 20% | |
10 | 上海市 | 1100 | 600 | 500 | ||||||
11 | 江苏省 | 南京市 苏州市 无锡市 常州市 镇江市 | 900 | 490 | 380 | |||||
徐州市 淮安市 盐城市 连云港市 宿迁市 扬州市 泰州市 南通市 | 900 | 490 | 360 | |||||||
12 | 浙江省(杭州) | 900 | 500 | 400 | ||||||
13 | 宁波市 | 800 | 450 | 350 | ||||||
14 | 安徽省(合肥) | 800 | 460 | 350 | ||||||
15 | 福建省(福州) | 900 | 480 | 380 | ||||||
16 | 厦门市 | 900 | 500 | 400 | ||||||
17 | 江西省(南昌) | 800 | 470 | 350 | ||||||
18 | 山东省(济南) | 800 | 480 | 380 | ||||||
19 | 青岛市 | 800 | 490 | 380 | 7-9月 | 960 | 590 | 450 | 20% | |
20 | 河南省(郑州) | 900 | 480 | 380 | ||||||
21 | 湖北省(武汉) | 800 | 480 | 350 | ||||||
22 | 湖南省(长沙) | 800 | 450 | 350 | ||||||
23 | 广东省(广州) | 900 | 550 | 450 | ||||||
24 | 深圳市 | 900 | 550 | 450 | ||||||
25 | 广西(南宁) | 800 | 470 | 350 | ||||||
26 | 海南省(海口) | 800 | 500 | 350 | 11-2月 | 1040 | 650 | 450 | 30% | |
27 | 重庆市 | 800 | 480 | 370 | ||||||
28 | 四川省(成都) | 900 | 470 | 370 | ||||||
29 | 贵州省(贵阳) | 800 | 470 | 370 | ||||||
30 | 云南省(昆明) | 900 | 480 | 380 | ||||||
31 | 西藏(拉萨) | 800 | 500 | 350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50% | |
32 | 陕西省(西安) | 800 | 460 | 350 | ||||||
33 | 甘肃省(兰州) | 800 | 470 | 350 | ||||||
34 | 青海省(西宁) | 800 | 500 | 350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50% | |
35 | 宁夏(银川) | 800 | 470 | 350 | ||||||
36 | 新疆(乌鲁木齐) | 800 | 480 | 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