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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宁师中北〔2018〕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苏教财〔2013〕17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行〔2015〕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离开工作地临时到外地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学院整体搬迁之前,工作人员因公来去南京或丹阳的,不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各系、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节约型校园的原则,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客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一)正高职称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三)学生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四等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需提前经院长批准,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因工作需要,由学院派车或租车出本市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出省须经院长批准。来往租赁费用(不含住勤期间的)可据实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江苏省财政厅的最新规定执行(详见附件),学生减半执行。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可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限额之外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除西藏、青海、新疆三省每人每天120元以外,其余省及省内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的,不再发放包干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不再凭据报销出差目的地的市内交通费。

  自带车的不实行交通费定额补助。

  学生和校外人员不享受出差伙食补助及交通费定额补助。

  第十六条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报销国内机票,须出具加盖中国民航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须提供相关发票。报销国际机票,境内购票的须提供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附登机牌;境外购票的,须提供电子行程单及支付机票款依据,并附登机牌。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租车协议或院小车队用车结算单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仅作为伙食补助计算标准);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住宿费发票天数计算,住宿费票据需提供住宿明细清单,未写明住宿天数或无法提供住宿清单的按一天计算;无住宿费发票但有城市间交通票据的,提供情况说明,按交通票据出差天数计算。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可按照出差天数累计平均计算,在不超过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缴纳了会务费(包括培训费、资料费等),会议期间一般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由学校派送外地参加一个月至一年以内短期学习、培训,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25元(不含有学历、学位证书形式的进修)。必须由单位开支住宿费的,其标准在不超过每天150元范围内凭据按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须提供会议、培训通知,会务费、资料费按会议、培训通知标准与差旅费一并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学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一年报销一次城市间交通费;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四年报销一次,报销车船费超过本人工资30%以外的部分。乘坐车、船和住宿的等级标准按照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绕道车船费等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 出国人员差旅费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无任何出差凭据,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限额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
  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人员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

南京市 苏州市 无锡市 常州市 镇江市

900

490

380






徐州市 淮安市 盐城市 连云港市 宿迁市 扬州市 泰州市   南通市

900

490

36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5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 更新时间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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