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学院图书馆违章处理规定
违章类型 | 处理办法 |
图书遗失 | (1)自购同版图书赔偿,并交纳图书加工费5元/册。 (2)无法重购的,根据原书出版年限和价值,按遗失图书定价的2至20倍交纳赔偿金。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
期刊遗失 | (1)自购同种同期号期刊赔偿,并交纳期刊加工费5元/册。 (2)无法重购的,单行本按期刊全年价格赔偿;合订本以全年价格,按出版年限赔偿2-20倍。具体赔偿倍数参照单册图书。 |
书刊污损 | (1)书刊涂画污损处可修复,不影响使用且本人能主动修复的:首次违规,经教育后可免予处罚;第二次作违章记录,停借1个月;如圆珠笔或其他无法清除的笔勾画的,视情节轻重每页赔偿1元。 (2)损坏的书刊经简单修整后尚能使用的:首次违规,经教育后每页赔偿3-4元;第二次作违章记录,停借2个月。 (3)修整后整体可用、但仍有部分内容无法使用的:首次违规,经教育后每页赔偿4-5元;第二次作违章记录,停借3个月。损坏严重者,按图书遗失处理。 |
条码损坏 | 每条交纳赔偿金3元。 |
携带未借书刊出馆 | 首次携带未借书刊出馆的,经教育后,视认错态度确定是否作违章记录的处理。二次携带未借书刊出馆,将视作“窃书”行为,按“窃书”处理。 |
窃书刊 | 以下行为视为窃书:撕书、破坏图书防盗装置、盗用他人借阅证借阅、二次携带未借图书出馆等,一经发现将被处以书刊价10倍以上的罚款,并通报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
使用他人证件 | (1)图书馆借阅证只限于读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借用者和被借用者均作违章处理,停借1个月。 (2)使用他人丢失的借阅证,一经发现,视作“窃书”行为,按“窃书”处理。 |
超期 | 未能在规定日期前归还文献资料的,按过期天数交纳违约金(普通图书0.1元/日,外文图书0.1元/日)。 |
损坏公物 | 损坏公物,按固定资产价赔偿。 |
不服从管理 | 违反图书馆"入馆须知"中有关的规定,且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影响图书馆阅览环境,工作人员有权作违章记录及停借1-3个月的处理,情节严重者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
滥用电子资源 | 一经查实,图书馆将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追查,并作如下处理 (1)通知违规者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2)停止违规者使用权限六个月。 (3)对情节严重者,将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4)因违规使用电子资源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