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要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对违章或污损、盗窃文献资料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处罚并赔偿以至行政处分等不同处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认定
(一)读者借阅文献资料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等情况应由本服务处管理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印记,以分清责任。
(二)读者借阅文献必须爱护、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涂改、损坏、剪撕书页者按相关规定赔偿。
二、书刊遗失、污损赔偿办法
(一)所借书刊如有损坏或遗失时,必须购买相同版本的正版图书赔偿(影印本、复制本无效),且赔偿图书必须完好、无污损。挂失前后的逾期,按图书借阅规则的有关条款处理。遗失或损坏的图书在购买不到相同版本的正版图书时,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1989年前出版的:根据图书馆馆务会鉴定的价值或原价×50倍进行赔偿;
2.1990年至1999年出版的:根据图书馆馆务会鉴定的价值或原价×20倍进行赔偿;
3.2000年至今出版的:根据图书馆馆务会鉴定的价值或原价×5倍进行赔偿。
4.成套图书丢失其中一本的:根据图书馆馆务会鉴定的价值或按原成套图书价格的3至10倍进行赔偿。
5.办理遗失书刊赔偿手续后,如又找到原文献资料,除孤本、珍贵书外,一般不再办理退还手续。
(二)书刊出现折角、卷曲,或被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不可清除、覆盖、粘合,或虽可清除、覆盖、粘合但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按遗失图书进行赔偿。
(三)图书被裁割(无论是整页还是一页中的部分区域)按盗窃图书进行处理。
(四)图书被污染或浸染,有污渍、异味和皱褶变形的,按遗失图书进行赔偿。
三、隐藏、以赔代购处理
对有意隐藏、以赔代购图书文献资料者,除追回图书文献资料外,视情况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
四、逾期
(一)借阅图书馆文献资料要按时归还。
(二)有预期文献资料没有归还的,在还清所借文献之前停止相关借阅证外借权限。
五、转借借阅证、冒名使用他人借阅证
(一)转借借阅证,停止有关双方借书权半个月;
(二)将双方行为记入读者档案;
(三)重犯者取消其读者资格;
(四)冒名使用他人借阅证,按偷窃图书文献办法处理。
六、偷窃图书文献处理办法
(一)凡不办借阅手续将书刊私自夹带出室者,均视为偷窃书刊。
(二)凡撕剪书刊中的页码、插图、文章、附表或“开天窗”,据为己有者,均视为毁坏书刊,并以偷窃书刊论处。
(三)凡偷窃、毁坏书刊,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确定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
七、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昭通学院图书馆图书(期刊)遗失、污损赔偿规定》(昭学院通〔2014〕95号)同时废止。
昭通学院图书馆
202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