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拟设专业建设规划;
3.拟设专业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4.拟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6.学院分教指委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学校工作组论证、学校教指委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 已设专业调整学士学位授予门类和修业年限按新设置专业程序执行。
第四章 新专业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新专业建设期原则上为四年,即从招收首届学生开始至第一届毕业生毕业。
第十五条 专业负责人制定新专业建设方案、落实建设任务,按照学校和学院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负责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为新专业提供引导性建设经费资助。在建设期内,按文科类每个专业15万元、理工科类每个专业2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建设工作。建设期满的当年年底,未使用经费将予以收回。其它直接服务于新专业的建设项目,由专业所在学院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后专项报批。
第十七条 新专业应认真执行《新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完成学士学位授予权申报。未能按时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专业将停止招生直至撤销。
第五章 专业预警与招生计划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3月公布专业预警结果,5月完成招生计划调整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预警采用“红黄牌”制度。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列入预警名单,给予一次黄牌预警:
1.生师比高。专业生师比高于30:1(不含兼职教师)。
2.生源质量差。专业招生计划完成率低于80%,或专业录取平均分低于本科线120%(实施大类招生的,按大类招生计划完成率计;录取分数按折算后的标准分计,下同)。
3.报到率低。新生报到率低于95%。
4.转专业率高。转专业参考率超过30%。
5.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上年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于重庆市本科平均值。
6.就业满意度低。毕业生就业现状满意度低于60%(以第三方调查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列入预警名单,给予红牌预警:
1.师资队伍达不到《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该专业类的最低要求;
2.生源质量差。上年专业招生人数低于20人,或专业录取平均分低于本科线115%;
3.第二十条中同一单项指标连续三年黄牌。
第二十二条 通过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验收,或通过国家二级及以上师范类专业认证,或通过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专业,自通过当年起,5年内不列入预警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专业被红黄牌预警后,所在学院应组织专业团队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改善办学条件,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被黄牌预警的专业,调减当年招生计划;被红牌预警的专业,当年暂停招生。当年由专业所在学院提交整改报告,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评估认定整改有效,隔年可复招,否则继续停招;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停止招生。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政策明确要求调控的专业,减少当年专业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政策性支持专业不受以上条件约束。
第六章 专业撤销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经济社会需要、特色发展和办学条件,调整本科专业。学院应结合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效果、学科专业建设、生源及就业质量等情况,主动申请专业停止招生;对连续五年不招生的专业,应及时向学校提交拟撤销专业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拟撤销专业经学校工作组论证、学校教指委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待学生均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后,学校将专业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布撤销。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撤销专业的人事安排、资产清理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新设专业,设置4年的建设适应期,适应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专业预警与撤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原《重庆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重师发〔2020〕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