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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本科专业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9日 20:44;  编辑:谭华山;  点击数:



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本科专业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和布局,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将《重庆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

2022年12月26日


重庆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布局,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育部关于推动高校形成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教高〔2017〕8号)《重庆市深化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新设置本科专业、调整学士学位授予门类和修业年限、专业预警与调整招生计划、撤销专业等。

第三条 专业动态调整原则:需求导向,应符合国家战略尤其是西部地区及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突出特色,应立足学校办学优势,凸显办学特色和服务面向,整合学科专业优势资源,实现专业协同发展;注重效益,应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专业动态调整工作组(以下简称学校工作组),统筹全校专业规划、增设、预警和撤销工作。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分管人事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发展规划处、学位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相关系(专业)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专业动态调整工作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专业规划、增设、预警和撤销工作。

第六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未来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学科专业布局等情况,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教指委)承担我校本科专业调整的指导和审议工作,学院分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分教指委)承担学院本科专业调整的指导和审议工作。 

第三章 新专业设置

第七条 新专业设置与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专业负责人由所在学院研究确定,一般由专业所在学院院长、副院长或学科带头人担任,有正高职称。

第八条 全校每年新设置本科专业不超过3个。学院已有4个及以上专业,原则上先退后增。全校专业总量不超过90个。

第九条 学院新设置本科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院本科生师比不高于18:1,兼职教师不超过专职教师的1/4。

2.拟设专业应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或鼓励增设的专业。

3.符合教育部本科专业设置相关文件的要求,符合学校和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对所属学科、学科群、专业群的发展起重要支撑作用。

4.按《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配置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有明确的专业建设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其他相应的教学文件。

5.具备该专业必需的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办学经费等教学条件。其中,专业实验室应配备专职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十条 学校限制设置专业:

1.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2.国家、重庆市公布毕业去向落实率低的专业;

3.重庆市公布控制增设的专业;

4.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5.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牢的专业。

第十一条 学院工作组申请新设置专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学院发展规划;

2.拟设专业建设规划;

3.拟设专业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4.拟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6.学院分教指委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学校工作组论证、学校教指委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 已设专业调整学士学位授予门类和修业年限按新设置专业程序执行。

第四章 新专业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新专业建设期原则上为四年,即从招收首届学生开始至第一届毕业生毕业。

第十五条 专业负责人制定新专业建设方案、落实建设任务,按照学校和学院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负责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为新专业提供引导性建设经费资助。在建设期内,按文科类每个专业15万元、理工科类每个专业2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建设工作。建设期满的当年年底,未使用经费将予以收回。其它直接服务于新专业的建设项目,由专业所在学院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后专项报批。

第十七条 新专业应认真执行《新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完成学士学位授予权申报。未能按时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专业将停止招生直至撤销。

第五章 专业预警与招生计划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3月公布专业预警结果,5月完成招生计划调整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预警采用“红黄牌”制度。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列入预警名单,给予一次黄牌预警:

1.生师比高。专业生师比高于30:1(不含兼职教师)。

2.生源质量差。专业招生计划完成率低于80%,或专业录取平均分低于本科线120%(实施大类招生的,按大类招生计划完成率计;录取分数按折算后的标准分计,下同)。

3.报到率低。新生报到率低于95%。

4.转专业率高。转专业参考率超过30%。

5.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上年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于重庆市本科平均值。

6.就业满意度低。毕业生就业现状满意度低于60%(以第三方调查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列入预警名单,给予红牌预警:

1.师资队伍达不到《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该专业类的最低要求;

2.生源质量差。上年专业招生人数低于20人,或专业录取平均分低于本科线115%;

3.第二十条中同一单项指标连续三年黄牌。

第二十二条 通过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验收,或通过国家二级及以上师范类专业认证,或通过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专业,自通过当年起,5年内不列入预警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专业被红黄牌预警后,所在学院应组织专业团队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改善办学条件,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被黄牌预警的专业,调减当年招生计划;被红牌预警的专业,当年暂停招生。当年由专业所在学院提交整改报告,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评估认定整改有效,隔年可复招,否则继续停招;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停止招生。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政策明确要求调控的专业,减少当年专业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政策性支持专业不受以上条件约束。

第六章 专业撤销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经济社会需要、特色发展和办学条件,调整本科专业。学院应结合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效果、学科专业建设、生源及就业质量等情况,主动申请专业停止招生;对连续五年不招生的专业,应及时向学校提交拟撤销专业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拟撤销专业经学校工作组论证、学校教指委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待学生均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后,学校将专业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布撤销。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撤销专业的人事安排、资产清理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新设专业,设置4年的建设适应期,适应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专业预警与撤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原《重庆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重师发〔2020〕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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