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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30日 09:12;  点击数:



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相关文件精神,学校修订完善了《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

2025530



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坚持标准、分类评价”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及具有重庆师范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重庆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各专业的授位条件和程序由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 学位授权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权包括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调整专业授权门类,撤销专业授权。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请新增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水平应不低于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请基本条件。

第七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由学校自主评审和市学位委员会审议构成。调整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门类由学校自主评审,并按规定程序报教育部批准或备案。撤销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由学校自主评审,并报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新增、调整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的学校自主评审工作程序。

(一)方案制定。根据每学年需求情况,教务处制定自主审核工作方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市学位委员会相关要求报送自主审核工作方案和相关审核材料。

(二)学院申请。新增或调整专业授权由专业所在学院在招生当年10月份前向教务处提交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含调整)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自评报告、申请新增(含调整)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等。

(三)专家组评审。学校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校外专家不低于三分之一。评审工作采取会议评审方式,专家组根据评审指标体系对申请新增或调整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评审并决议是否通过。决议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新增的表决结果分为同意增列和不同意增列两种,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增列的,视为通过。调整的表决结果分为同意调整和不同意调整两种,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调整的,视为通过。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进行评议。

(五)校长办公会审议。申报材料、专家评审结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六)校内公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拟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的审议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调查。

(七)上报批准或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将拟申报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学位委员会审批。将拟调整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门类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报教育部批准或备案。

第九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学院提交说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报市学位委员会备案。撤销授权的专业,若恢复招生的应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包括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和国际学生学士学位等。

第十一条 学校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接受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三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

(二)平均学分绩点﹤2.0

(三)毕业论文(设计)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学校处分且仍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四)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五)仍处在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期内的;

(六)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三)和(五)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应在解除处分影响期后按照程序申请学位。

第十五条 联合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联合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授予均应满足学校对应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申请联合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生具有重庆师范大学学籍的,还须满足联合学校对应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联合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单学位需在证书中注明联合培养的普通高等学校;双学位需在证书中注明联合培养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所授予的两个学位名称,顺序应与项目申报时所列顺序一致。

(四)双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顺序应与项目申报时所列顺序一致。

第十六条 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在两年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平均学分绩点≥2.0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1.在两年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2.平均学分绩点﹤2.0

3.毕业论文(设计)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学校处分且仍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4.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5.仍处在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期内的;

6.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三)学位证书上标注“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第十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在主修专业学习期限内,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平均学分绩点≥2.0

(二)达到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1.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辅修专业学业;

2.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没有资格取得主修学士学位;

3.获得主修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时,未能同时获得辅修学士学位。

(四)辅修学士学位与主修学士学位应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辅修学士学位向开办学院申请),学院分别按照本办法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规定逐一审核相关材料,经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提出拟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并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将汇总全日制本科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汇总,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在校内公布审批结果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三)对经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和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负责相关材料归档。

(四)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进行课程学习,达到学校授位要求后,须在学位评定申请期限内申请授位;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授位资格申请权。

(五)拟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六)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决定的文件应当由学生所在院系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拒绝签收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采取前述方式均不能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七)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十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是学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教外〔2018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国际学生的培养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加大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建设力度,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获得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授位质量进行评估和抽检,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分别给予限制招生、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已经获得的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校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原《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重师发〔20237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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