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机制,全面提升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旨在通过以评促教、以评促学,推动课程教学从“以教为中心”向“以学为中心”转变,促进教师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学能力,改善学生学习体验和学习效果。
第三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重视知识传授,又重视价值引领。
第四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范围涵盖学校所有全日制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评价对象为教学班课程任课教师;评价主体包括领导、督导、同行、学生等。
第二章 评价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领导评价。领导评价主体包括校领导、职能部门、学院领导等,校院两级领导干部须经常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学情况,随机开展听课评课,重点督导思想政治理论课等通识必修课程。
第六条 督导评价。校院两级课堂教学督导专家通过深入课堂听课、检查教师教学材料、交流反馈,对教师课堂教学课程思政、教学内容、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与指导。
第七条 同行评价。以基层教学组织为单位,学院组织教师开展同行互评,教师每学期参与同行听课评价不得少于2次,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每学期不得少6次,每次至少1学时。
第八条 学生评价。每学期末,教务处组织学生从师德师风、教师投入、教学特色、学习投入、学习收获等方面对教师课程教学开展网上评价,教师每学期所授各门课程学生评价平均分为教师该学期的学生评价。
第九条 学院评价。学院参考领导评价、督导评价、同行评价、教师教学材料检查等,对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做出学院评价。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十条 评价周期。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学期为评价周期。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为组长的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教务处负责统筹校院两级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校领导、部门领导、校级督导专家和学生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由教学副院长为组长的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负责组织本院领导评价、督导评价、同行评价及学院评价工作。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校院两级领导评价、督导评价、同行评价须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教师评价表》,课后应及时向授课教师进行交流反馈;学生评价须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表》,教务处将定期统计反馈相关评价信息数据,促进教师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状况、调整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帮助教师提升教学效能。
第十四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学期综合评价结果由学生评价和学院评价加权构成,其中学生评价占60%,学院评价占40%;评价分数≥90为优,80≤评价分数<90为良,70≤评价分数<80为中,评价分数<70为差。
第十五条 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实施情况、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学校教学管理、年度考核、绩效分配、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教学奖励、教学项目申报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学院须全面总结分析每学期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信息数据,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排名靠后的教师,要开展问题诊断,加强培训指导;对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要开展“一对一”帮扶,明帮扶责任,帮扶期结束后要对被帮扶教师进行教学能力专项考核,形成及时反馈、督促改进、跟踪复评的持续改进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重庆师范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重师教发〔2011〕14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