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厦门理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厦理工〔2025〕66号),在不涉及经济往来、仅约定实习基本内容的前提下,二级教学单位可作为甲方直接与具体合作单位(企事业单位)签订《实习基地合作协议》,二级教学单位应对内容充分审核,到学校合同管理系统申请用印,经审批后加盖二级教学单位公章。
2、经审批后,二级教学单位与具体合作单位(企事业单位)签订该协议时,可直接使用无条款改动的《厦门理工学院实习基地合作协议》(参考文本)。如有少量变动(增加对学校有利的条款),可根据实际需要及合作内容,在《实习基地合作协议》中的“其他事项”进行适量增加。如有大量变动,须提前与学校法务沟通确定。
3、《厦门理工学院实习基地合作协议》作为专门业务协议,仅约定与实习相关的内容,一般不涉及经济往来,属于一般合同。二级教学单位应避免在《厦门理工学院实习基地合作协议》中增加涉及其他业务的复杂条款,避免过度使用“实习实训”等专有业务词语,避免过度扩展实习基地合作协议的约定内容范围。
4、二级教学单位与具体合作单位(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后,须及时到学校实习基地信息登记系统备案,明确“面向专业”,上传盖章的合作协议PDF扫描件,每学年(学期)稳定派出学生实习,并主动记录“学年(学期)接纳学生数”。
附件:厦门理工学院实习基地合作协议(参考文本)20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