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8日发布人:张敬生 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学校整体工作安排,为做好2023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审核标准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信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校教字〔2017〕23号)。

二、审核对象

2023届本科毕业生(含辅修学位学生)。

三、组织实施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称“校委会”)的指导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以下称“校学位办”)牵头,会同招生就业处、学生处、财务处及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称“分委会”)开展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

(一)各分委会要安排专人负责学位授予相关信息材料的收集、汇总和整理工作。

(二)各学院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2023届本科毕业生成绩逐一进行审核,结合违纪处分情况,严格按照标准对毕业资格审核结论为“毕业”的2023届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并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主修学位授予资格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核报送;辅修学位授予资格由双学位专业开办学院负责审核报送,学生所在学院配合。

(三)各分委会要召开学位评定会议,按照学位授予标准,逐个审核毕业生相关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确定建议授予、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审核结果要在本学院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文告中必须注明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办电话(3011863)。

(四)招生就业处负责审核汇总毕业资格审核结果。

(五)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汇总因考试(含考查)作弊受到处分、其它原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等情况。

(六)校学位办依据毕业资格审核结果、纪律处分情况对各分委会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复核。

(七)校委会举行会议,审议各分委会提交的建议授予、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依照学位授予标准做出评定。

(八)各分委会对于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并提交校学位办。

(九)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玩忽职守、舞弊造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人员。

四、日程安排

(一)5月10日(第12周周三)前,各学院完成毕业生学业预审,处理审核中出现的问题。

(二)5月16日(第13周周二)前,各分委会完成本学院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召开学位评定会议,确定建议授予、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公示。

(三)5月19日(第13周周五)前,各分委会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校学位办。

(四)校学位办对各分委会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复核、评定会议准备及材料印制。

(五)5月30日(拟),校委会召开会议,对各分委会提交的学士学位审核结果进行评定。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思想认识到位。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统筹推进疫情常态化防控与毕业生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组织有序。有关教学管理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切实将毕业生工作放在心上、摆在桌上,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有关工作。

(二)把握重点,工作举措到位。学位授予工作关乎学生及家长的切身利益。各学院要本着对学生、对学校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学业修读困难,尤其是不能如期完成学业或暂未通过学位资格审核的毕业生,要早排查、早登记、早跟踪,加强沟通辅导,耐心细致地做好毕业预警和政策宣讲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指导和帮扶。


教务处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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