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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9日 20:48;  编辑:谭华山;  点击数:



重师发〔2007〕27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建设,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研究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参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及要求,学校结合具体实际,制定了《重庆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重庆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学校设立重庆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专项建设计划(以下简称教研项目)。

第二条 为了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研究管理,参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教育市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渝教高〔2006〕44号)相关要求,同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教研项目建设实行校、院(部门)两级管理体制,采取立项管理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的方式进行运作。

学校教务处负责教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组织申报,立项评审,经费管理,检查验收和评优推荐等。

各学院与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申报项目,及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教研项目主持人负责制订项目研究计划、组织成员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经费的使用报销、作好自评验收工作等具体事务。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教研项目的申报一般采用自由申报的方式进行。申请者按学校通知及《立项指南》确定的范围内选题。学校根据需要,可选定重大项目,采用招标方式予以立项。

第五条 申报教研项目须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立项申请书》),经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通过单位初审的项目报送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只受理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六条 申请人(项目主持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为了保证申报质量,申请人一次只能领衔申报一个课题。申请人承担在研教研项目未结题者,待该项目结题后方可申报新的项目。

第七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按照“择优立项”的原则予以资助。教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第八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应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作为开展研究、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项目研究期间,项目成员及《计划任务书》所列的内容原则上不作变动。确需调整的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查备案。未经批准私自变更者不作为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学校教务处以日常抽查和年度检查的方式对项目研究开展的过程进行管理,检查内容主要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研究工作是否按《计划任务书》中预定的内容实施、已取得的阶段性进展及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文档资料等。

第四章结题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完成研究工作后,应及时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以下简称《结题报告书》),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依照《重庆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要求》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民主评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优先推荐申请重庆市级教研项目。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将影响单位下一年度教研项目申请指标。

第十三条 立项项目的研究人员发表、出版相关的论文、专著以及成果申报奖励时,均应标注“重庆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字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经费列入学校专项经费预算,教务处根据建设任务和预算确定经费划拨方案,商财务处并报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国家级、市级教研项目根据国拨经费额度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划拨配套经费;校级项目按照具体研究任务由学校确定和划拨。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本着“专款专用、提高效益、厉行节约、超支不补”的原则,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程序报销,严禁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变相挪用。一次开支2000元以下由项目主持人审核签字,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一次开支2000元及以上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六条 研究经费主要开支范围包括:文献、音像和软件资料费;印刷费、论文版面费、专著出版费;项目调研、差旅费;小额工具设备耗材费和项目评审鉴定费等费用。凡需购置设备单台经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者,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因中期检查不合格被停拨、撤销的项目,或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的项目,项目组不能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教研项目管理,市级及以上级别教研项目,参照上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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