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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微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5日 10:45;  编辑:林子楠;  点击数:



重庆师范大学微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求,加快推进新文科、新工科、新农科建设,深化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推动跨学科深度交叉融合,充分发挥学校专业特色与优势,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和复合型人才培养需求,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微专业立项与建设

第一条 微专业旨在围绕某一特定学术领域、研究方向或核心素养,通过重组专业课程和开展混合式教学,构建新型跨学科专业模式,实施灵活而系统的人才培养,使学生能够在特定领域具备一定的学术专业素养和行业从业能力。

第二条 鼓励各教学单位依托自身资源,根据学术前沿、产业需求、学科发展和行业人才需求,规划设置微专业。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鼓励教学单位和校内外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开设微专业。

第三条 微专业建设实行项目制,各教学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各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论证后,填报《重庆师范大学“微专业”立项建设项目申报书》,由学校组织专家组审议通过后立项实施,专家组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学督导专家组成。

第四条 微专业设置不局限于现有本科专业目录,微专业名称可结合社会需求确定,但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学校学科优势与专业特色,鼓励学科交叉,能够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目标清晰,专业特色鲜明,具有明确的专业建设思路与时间安排。

(二)微专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团队教师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队伍稳定、结构合理、协作紧密,能积极参与微课程建设与管理,主动开展教学改革与模式创新,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俱全。每个微专业开设5-8门课程,总学分控制在15学分左右,每门课程原则上为1-3学分。所开设的课程中至少有一门课程为线上课程、实践类课程或产教融合课程。

(四)开设微专业的教学单位从政策、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团队和制度。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微专业教育工作组,统筹全校微专业教育工作的开展。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处、微专业所在教学单位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教务处统筹微专业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办法、审核人才培养方案、检查培养情况、监控教学质量等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收取学费等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牵头负责做好微专业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风建设与安全稳定的组织与指导等工作。

第九条 开设微专业的教学单位负责微专业招生、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学生管理、教学档案建设等工作。

第四章 教学运行与实施

第十条 开设微专业的教学单位应将招生名额和招生简章报教务处核定后公布,择优录取。各微专业班级人数原则上不低于20人但不超过70人。学校在籍在读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可自愿报名,原则上只能选报一个微专业。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和便于学生学习,微专业课程教学原则上采取单独编班授课的教学组织形式,可采用线上、线下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教学,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假期。

第十二条 微专业学费标准,按照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应依规按时缴纳学费,并在开设微专业的教学单位办理注册手续。未及时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微专业学费 90%用于开设微专业的教学单位教师课酬、运行管理等费用,10%用于学校资源占用费。

第十四条 学生按照微专业培养计划,在主修专业毕业前按要求获得微专业培养方案全部学分的,经开设微专业的教学单位审核后提出名单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统一发放微专业学习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微专业课程成绩及学分,不参与本人保研排名、不计入学业警示。

第十六条 微专业是非学历教育,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备注信息,不授予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微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循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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