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3日发布人:张敬生 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

信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节选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信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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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凡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校制定的《学生手册》等相关规定;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各类实践教学等),经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经审定合格者;

(三)已较好地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其他专门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获得本科学历毕业证书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含考查)作弊受到处分者,或其它原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本科累计补考课程学分达25分以上(含25分)者、专升本学生累计补考课程学分达12分以上(含12分)者;

(四)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  因本细则第八条第二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且没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和“各类奖学金”者;

(二)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特岗教师及参军入伍者;

(三)应届毕业生通过国家机构组织的权威从业资格考试者;

(四)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获得国家专利者。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  攻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除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外,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内,须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经开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学位办公室复审。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可颁发辅修学士学位证书。攻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无论是否修满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都不能获取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

第五章

第十  因休学等原因需延期毕业的本科生,按其实际毕业年份申请参加当年的学士学位评定。

第十 对学位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属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异议),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后,以书面形式报请校学位办审核。经校学位办审核的处理决定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知学生本人。对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直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处理。

第十 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消其学士学位。

第十 学位证书颁发后,持证者妥善保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从2025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施行《信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校教字〔2017〕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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