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9日电子科技大学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采购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确保我校采购项目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电子科技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电子科技大学校内采购项目实施细则》等校内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由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等采购项目,由学校相关部门指派采购监督人员赴采购项目评审现场履行监督职责。招标采购中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开放校内采购项目网上监督权限,并于一年内保留采购项目现场评审视频资料备查。
第三条 采购监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爱岗敬业,身心健康;
(二)熟悉了解招标采购相关政策法规与工作流程;
(三)应为学校正式职工,具有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基建、采购、审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四)采购监督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本部门采购项目的监督。
在采购活动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校内规章制度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按规定进行回避。
第四条 招标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采购监督人员参加采购监督工作。接到指派采购监督人员通知的校内相关部门,应按要求派出工作人员担任采购监督人员。
第五条 采购监督人员对采购项目开评标及评审工作规范性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相关法律要求抽取和核实专家身份;
(二)是否核实供应商授权参与人身份;
(三)现场监控设备是否开启;
(四)是否收取并统一保管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
(五)是否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
(六)是否制止评审委员会成员无故离开监控区域;
(七)是否对标书资料文件密封性规范性进行检查;
(八)唱标、记录人员是否职责分离;
(九)是否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意见;
(十)评审结束后是否仔细核对检查评审资料文件规范性和完整性;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采购项目规范性的情况。
第六条 采购监督人员对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一)是否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
(二)是否按规定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采购项目评审组织者保管;
(三)是否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四)是否通过各种形式要求采购项目评审组织者、采购人或供应商提供利益、好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七条 采购监督人员应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开展监督工作,并对开标记录信息、专家评审等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监督代表”栏签字确认。
第八条 采购监督人员应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不能现场处理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采购监督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正常的评审工作秩序;
(二)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
(三)隐瞒评审现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在采购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前透露采购人代表姓名、专家信息等;
(五)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及结果;
(六)私下接触供应商,接受供应商及相关业务单位、个人的好处及请托;
(七)索要劳务费、评审费等;
(八)其他影响采购评审“公开、公平、公正”的不当行为。
第十条 参与学校采购监督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按《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等校规校纪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