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采购代理机构遴选、使用与考评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采购代理机构遴选、使用与考评办法》经2024年第二十七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电子科技大学
2024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项目代理机构代理学校采购业务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科技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电子科技大学校内采购项目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学校招标采购中心委托,代理电子科技大学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二章 遴 选
第三条 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代理机构的遴选、采购项目委托、考评和管理工作。遴选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应选人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相关规定;
(七)在成都市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八)能够有效保守学校工作秘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参照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若干个代理机构,具体数量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学校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确定。
第六条 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工作实际,分类遴选代理机构。
第三章 使 用
第七条 招标采购中心原则上采用轮值制方式委托采购项目。若校内采购项目承办人因特殊原因需委托特定代理机构,需提供单位集体会商记录和选择特定代理机构的理由,由招标采购中心审核并备案。
第八条 招标采购中心在受理、审核相关委托特定代理机构的事项时,根据特殊性、敏感性、必要性等,可联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用户单位集体会商决定。
第九条 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需提供以下代理服务:
(一)按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制定工作计划,提供采购相关咨询及合理化建议;
(二)审核、确定采购需求,确保采购需求完整、明确,确保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三)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组织澄清、答疑,发布澄清、变更文件等;
(四)提供开评标场所,组织开标、评标等;
(五)备案评审(标)结果和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在指定媒体发布评审(标)结果公示或公告,按法律法规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协助签订采购合同等;
(六)需要变更采购方式时,配合组织、提供相关材料;
(七)配合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或采购项目相关的纠纷;
(八)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汇总、整理采购全过程资料并移交招标采购中心存档;
(九)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及时通报采购项目进度情况及存在问题;
(十)完成与学校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委托代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代理机构的权责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代理范围、程序、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第四章 考 评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开展代理机构业绩考核。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执行情况,结合采购项目承办人对代理机构的评价,对代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和参加遴选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由采购项目承办人根据代理机构提供服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文件编制、开评标、资料归档等)进行综合评价。相关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严谨认真地做好考核记录并签字。
第十三条 学校结合日常考核、主管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及通报等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采购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招标采购中心应及时暂停其委托业务并责令其整改:
(一)无故不接受学校委托的采购代理业务,不响应学校正常的采购代理相关工作要求;
(二)不能按委托代理协议要求完成受委托的采购代理业务;
(三)因自身工作不力,影响学校采购项目的进度及执行;
(四)采购代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如采购文件制作失误导致采购失败等;
(五)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违规为所代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等;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活动文件;
(七)不按要求提交采购档案资料,或提交的采购档案资料有重大错漏;
(八)其他不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允许的行为。
第十五条 被暂停的代理机构恢复代理时间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判定和公示。如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由招标采购中心取消相关代理机构当年代理学校采购业务的资格并进行公示、上报。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采购代理活动中被要求责令整改后,再次出现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招标采购中心可以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并将其列入学校代理机构负面清单。代理机构自列入负面清单的时间算起,两年内禁止参加学校代理机构遴选。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的组织评审、监督管理中存在隐匿不报、服务不佳、响应不及时,对评审(开标)过程监管不力或其他不利于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招标采购中心可根据情节取消相关代理机构一次到两次轮值机会。对于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等原因给学校造成经济、名誉等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校内相关单位应依法依规为代理机构开展代理采购活动给予支持和配合,任何人不得干涉代理机构正常开展代理采购业务。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采购代理机构遴选、考核、管理以及业务委托、工作配合中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对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校内相关单位在自行开展的采购或有关工作中,如需委托代理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