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校内采购项目实施细则(校招标〔2024〕2号)
2024年-04月-12日    柳青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活动,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电子科技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内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校内采购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
校内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项目经费负责人自行采购,项目经费负责人对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及采购全过程负责:
(一)一个自然季度内,使用一个预算项目,同一品目或类别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
(二)一个财政年度内,使用一个预算项目,同一品目或类别采购预算在4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上述标准即为学校“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项目经费负责人自行采购时,需严格执行学校国资、合同、财务管理等规定,履行必要的申请程序。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采购项目,应采用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校内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按规定进行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条 学校建立采购工作内部会商制度。由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审计部门、财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项目承办人通过内部会商方式对性质特殊、情况复杂的校内采购项目进行集体会商。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校内采购方式包括:
(一)校内公开招标;
(二)校内竞争性谈判;
(三)校内竞争性磋商;
(四)校内单一来源;
(五)校内网上竞价;
(六)校内询价;
(七)校内比选。
第七条 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品目或类别采购预算在60万元以上的校内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内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校内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非采购项目承办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项目承办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校内用户紧急需要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内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校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校内服务类、工程类采购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内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校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类校内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校内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二)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第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但由于特殊原因不适合进行校内网上竞价的,可采用校内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校内工作所需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项目,可定期征集一批信誉良好、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通过校内比选,确定入围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各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项目承办人可提出“一签三年”采购申请,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采购合同。三年累积预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流程组织采购。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十五条 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承办人提交采购申请,招采中心审核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所有采购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市场调研,确定合理的采购需求。采购项目承办人与招采中心共同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经采购项目承办人确认和招采中心审核后,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承办人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确定后,由招采中心在学校招标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
校内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公开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校内竞争性谈判、校内竞争性磋商、校内比选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校内单一来源、校内询价等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
校内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日。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规定需要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以转账等非现金形式向学校财务处交纳。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第二十条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招采中心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招采中心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网上公告、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对于变动较大,或内容复杂,需要较多时间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承办人可以在采购文件获取时间截止后,组织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工作人员应当拒收。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告知招采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三条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项目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招采中心在采购评审专家数据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采购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特殊招标项目或在采购评审专家数据库无法抽取足够人数的评审专家时,可由采购项目承办人或招采中心项目经办工作人员提出候补专家名单,经招采中心负责人审批后确定为采购评审小组成员,评审专家应按学校采购评审专家相关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校内竞争性谈判、校内竞争性磋商、校内询价、校内比选等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第二十六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满足要求的,需重新组织采购,符合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条件的,采购项目承办人可申请转为校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二十七条 校内竞争性谈判、校内询价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校内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校内公开招标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也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30%。
第二十八条 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采用校内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中,按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条 采用校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磋商小组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由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磋商小组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采用校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应于采购活动开始前提供三位相关领域专家出具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专家论证意见》,在学校招标采购网进行单一来源审核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采购项目,需重新进行专家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采用其他校内采购方式采购;公示期无异议的,由招采中心组织校内单一来源谈判。
第三十二条 采用校内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的项目,按照学校网上竞价采购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三条 采用校内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向潜在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参加校内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采用校内比选方式采购的项目,第一阶段由采购评审小组确定入围供应商,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采购项目承办人可以在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范围内通过直接选定、二次竞价或顺序轮候等方式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招采中心根据采购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进行网上结果公示,并对采购项目相关文件进行归档。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六条 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校内采购程序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承办人应在完成学校相关采购程序后、采购项目实施前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要求完成采购合同签订。
第三十七条 属于自行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承办人应在完成采购后,及时登录学校招标采购网进行采购结果备案。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函件形式向招采中心提出质疑。
质疑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交质疑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 招采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本实施细则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
第四十条 质疑供应商对招采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采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按程序向相关部门提起投诉。如质疑供应商对学校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进行投诉,由招采中心参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 招采中心会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采购项目进行抽查,对认定为化整为零规避采购程序的项目经费负责人,在一年内取消该项目经费自行采购资格。
以下情形视为化整为零规避采购程序:
(一)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一个自然季度内或一个财政年度内,多次使用一个预算项目采购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项目,或成交供应商为同一供应商的同类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累计超过学校“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二)一个财政年度内,使用一个预算项目采购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项目,或成交供应商为同一供应商的同类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累计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未主动向招采中心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的。
第四十二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采购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子科技大学政府采购限额下采购实施细则》(校招标[2018]333号)同时废止。

技术支持
QQ群:624540683
电话
028-61830995
沙河校区地址
成都市建设北路二段四号
清水河校区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源大道2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