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于本办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工作,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采购或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或招标。
第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内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按规定进行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其回避。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认定成立的,被申请人员应予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磋商采购中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电子科技大学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内部会商等工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标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审计、财务、基建、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采购与招标的法规、政策;
(三)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审议或决定特殊情况下的采购、招标事项。
第十一条 招采中心(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草拟学校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归口组织与协调;
(三)负责传达和落实国家政府采购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规定、办法及细则进行宣传培训;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采购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准入和淘汰机制;
(五)负责学校政府采购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六)负责采购相关文件资料的归集、整理和存档;
(七)完成学校采购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评审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其中,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从四川省级及以上评审专家库抽取,非政府采购项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从学校建立的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评审小组、询价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按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审查、评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三)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或者说明;
(四)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评审办法确定候选供应商;
(六)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采购的校内单位或个人,为采购项目承办人,主要职责:
(一)按照采购工作相关要求,做好市场调研、采购需求调查、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等工作;
(二)提供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三)参与拟订采购文件;
(四)选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答复采购需求相关的质疑、投诉;
(六)配合完成采购相关其他工作。
第三章 采购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定期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属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均应参加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外,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根据学校相关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四川省对采购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采购: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
(六)询价;
(七)框架协议;
(八)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因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标的,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国家、四川省对采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招采中心审核后,通过批量集中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电子卖场、电子竞价等方式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项目承办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项目承办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校内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采购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四条 货物、服务类采购,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按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目录外,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招采中心根据采购项目性质确定校内采购方式,包括校内公开招标、校内竞争性谈判、校内竞争性磋商、校内单一来源、校内网上竞价、校内询价、校内比选、自行采购等。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七条 采购项目承办人向招采中心提出采购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意见;
(二)相关职能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三)财务部门关于落实采购预算的审批意见;
(四)采购需求或规范;
(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集中采购目录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招采中心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家、四川省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工作。
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由招采中心按照校内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的采购项目,应在获得批复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
(一)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采购项目承办人确认和招采中心审核后,对外发布。
(二)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应先对外公布资格预审公告,在通过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及以上供应商,并发放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
(三)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四)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其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采购项目承办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技术较复杂、难以确定工作量的采购项目,应在勘验现场结束后确定最终招标技术要求。
(六)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七)招采中心或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从校内或四川省级及以上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会员。
(八)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后,综合比较与评价。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九)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十)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底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由招采中心或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公示采购结果,如公示期无异议,招采中心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
(一)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竞争性谈判公告和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经采购项目承办人确认和招采中心审核后,对外发布。
(二)自谈判文件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招采中心或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从校内或省级及以上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
(四)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编写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的评审报告,谈判小组成员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由招采中心或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公示采购结果,如公示期无异议,招采中心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遵循下列程序和原则:
(一)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竞争性磋商公告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经采购项目承办人确认和招采中心审核后,对外发布。
(二)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三)招采中心或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从校内或省级及以上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磋商小组。
(四)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五)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六)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的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由招采中心或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公示采购结果,如公示期无异议,招采中心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
(一)由采购项目承办人提供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经招采中心和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公示期收到异议的,由采购项目承办人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二)由招采中心或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谈判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三)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编写由全体谈判成员签字的协商情况记录,谈判小组成员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由招采中心或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公示采购结果,如公示期无异议,招采中心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遵循下列程序和原则:
(一)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写询价公告和询价通知书。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二)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招采中心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从校内或省级及以上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询价小组。
(五)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由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的评审报告,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由招采中心或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公示采购结果。如公示期无异议,招采中心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的,遵循的程序和原则按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采中心终止采购项目,并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原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所有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预算的;
(四)投标人或最终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满足法定要求的;
(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或最终提交报价的供应商不满足法定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采购程序中未予规定的情形,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校内相关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八条 学校和供应商之间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承办人与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该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十条 学校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需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二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七章 质疑投诉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采中心提出质疑。
第四十四条 招采中心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招采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采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可按程序向相关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招采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采购的执行程序,规范采购活动流程,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 招采中心应加强对采购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采购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九章 违纪违法责任
第五十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五十一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依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而不实施集中采购的;
(二)采用各种方式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拆分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供应商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的;
(四)依法应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私下接触潜在供应商,泄露采购保密信息的;
(六)在采购活动中存在其他影响客观、公正履职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采购活动中,学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子科技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校招标〔2018〕3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