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招标〔2023〕2号)
2023年-09月-19日    刘国菊

 

校内各单位: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需求管理办法,见附件)施行以来,学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各项政策,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管理与履约验收工作。为进一步落实需求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开展需求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需求管理办法,校内相关政府采购项目承办单位(承办人)负责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二、对于下列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启动前完成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项目承办单位(承办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对采购项目开展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需求管理办法或本通知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

三、学校建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审查工作机制,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对学校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开展一般性审查。审查不通过的,校内采购项目承办单位(承办人)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四、我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审查方式与途径:

1.采购项目承办单位(承办人)登录学校采购管理系统,填写相关内容,启动政府采购需求调查审查工作;

2.招标采购中心组建审查工作组,成员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业务归口部门等单位组成,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工作;

3.审查工作组开展项目审查工作,审查工作组登录学校采购管理系统开展审查工作形成审查意见书。纳入重点审查的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还需提交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五、202171日至本通知发布前实施的政府项目,校内各采购项目承办单位(承办人)应开展需求管理自查工作,完善相关表格材料。招标采购中心将对相关单位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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